Malaysian Law & Regulations 黑斑蚊泛濫 - 马来西亚法律条规 Aedes

  • 1975年(2000年修正)傳染疾病害蟲毀滅法令第25條文注明,任何人被發現任由黑斑蚊滋長,可馬上被罰款不超過500令吉。不繳交罰款者,將被控上法庭面對處分:
     
  • 初犯者在1975年(2000年修正)傳染疾病害蟲毀滅法令第23(a)條文下被控;罪名成立者可判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,或監禁不超過2年,或兩者兼施。
     
  • 再犯者在1975年(2000年修正)傳染疾病害蟲毀滅法令第23(b)條文下被控;罪名成立者可判罰款不超過5萬令吉,或監禁不超過5年,或兩者兼施。
     
  • 每日罰款:1975年(2000年修正)傳染疾病害蟲毀滅法令第23(c)條文下,任由黑斑蚊滋長的人士,每日須面對500令吉罰款,直到清除黑斑蚊滋生的源頭為止。